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民主發展與大法官的使命(前故蘇俊雄大法官)

中華民國 馬英九 總統 向 蘇俊雄 大法官 請益
TTMIT台灣高階管理全球經貿協會創會理事長 蔡豐名 與 現任 TTMIT 理事長 陳文彥  拜會 蘇俊雄 大法官 及 致贈 易經 及 藝術專刊 !  蔡豐名  與 陳文彥  現任 (台灣)中國藝術協會 副理事長  與 中國美術雜誌 社長 .

民主發展與大法官的使命(前故蘇俊雄大法官)
蘇俊雄 大法官 NTU台灣大學名譽教授、

一、前言:踏出南一中校門以後,正逢首屆大學聯考。在校時,準備考甲組的,郤因為聯考跨組分發的結果,到台灣大學念法律。大學畢業後並沒有考上司法官,正遇台大設置法律學研究所,乃攻讀碩士課程,學習德文,畢業後赴德留學,專攻法哲學與比較刑法學,對文化法理學方法論,有進一步的學習心得。民國六十年返台服務於台大母校,教授刑事法學課程。民國六十六年,適戒嚴體制的台灣社會,開始吹民主化改革之風。惟其時中央民意代表尚未全面改選,民意固在「省議會」非「立法院」,乃恭敬桑梓,回台南縣競選省議員,因係「書生問政」,勤學履道之士,感動鄉親,遂能以最高票當選,得機論政,奔走於課堂、議壇、與鄉裏中間,努力不負所託。期滿改任省府委員,參與省政,著書立論,宏揚民主法治理念。1987民國七十六年政府解嚴,國家銳意革新,勵行民主法治。乃又於1993民國八十二年出任國民大會代表,參與憲改工程,深體做為一位法律人的使命。乃獲總統提名出任為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從而,得有機會轉換司法人生跑道,切磋憲法學理、砥礪司法良心,在憲法守護者的崗位上,努力實踐憲法對於人權的許諾,也盡力嘗試深化,鞏固台灣的憲政民主。以下心得,就教於同窗學長。

二.大法官的政治特性與憲政使命職司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的大法官,由於主要是以會議的組織與程序進行決策,所為決定又大多針對抽象的規範課題而非裁決具體的爭議事件,所以其是否還能夠被界定為一個司法機關,時常受到論者的質疑。大法官的決策模式與決策形式固然應該被檢討,可是對於司法權限的界定與理解,吾人毋寧也有反思的必要。如果我們不拘泥於對司法權的特定理解,宏觀地比較分析各種違憲審查制度的異同,則我國的司法院大法官,不論在制度權限、組織生態或者決策文化上,無疑仍具有相當程度的「法院性格」可以說是一種特殊型態的憲法法院。就任大法官之後,個人自也應改一向「學術自由」的作風,努力循規蹈矩地去扮演一位司法人員。司法違憲審查主要是針對法規範的「合憲性」所為的法律判斷,其運作無疑需要滿足一定程度的「明確性與實證性」,才能維繫憲法秩序的統一與穩定。

不過,憲法秩序的形成與恆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憲政主義的規範理念,與民主政治的理想之間,更有著複雜的辯證關係。法規範的合憲性問題,因此無法單純從規範邏輯的演繹推理,得到極致的判斷,而必須在民主國、法治國等立憲民主政體的基本價值決定上,就相關的基本權利、國家與社會利益,或者權力分立的制度原理,進行審慎的權衡,並且在權衡的過程中時時註意司法者的權限與角色分際。從而,有關民主政治所引生的規範爭議,大法官自應以比較開放、包容的胸懷來面對,而不是逕以空洞、狹隘的法匠思維,取代規範實踐過程中的價值對話、法理辯證及政策討論。

 在理解了民主憲政法秩序的開放性與多性之後,我們也將對司法審查採取合議制與公布不同意見的運作模式,有更深到的省思。司法違憲審查權的運作之所以要採合議制,與其說是為了集思廣益來確保所做成判斷的正確性,不如說是因為合憲性問題的規範判斷往往存在「合理的異議」。需要透過進一步的思辯討論,才能探求出規範共識或者多數意見。也正因為合理的異議是多元社會的常態,需要的是互相尊重而非打壓消音。所以在做成解釋之際,一併公布個別大法官的不同或協同意見書,雖然可能有損於多數解釋的權威,但是更深刻了包容多元的憲政理念,並且可以促成進一步的溝通討論,為後續的憲政發展積蓄能量。

案件審理過程中,應該如何在堅持與妥之間求其平衡,拿捏自己尺度,對一個大法官而言,是為最嚴肅的司法哲學課題。個人經驗,以為認真參與審議,應該是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倫理,傾聽審議中不同意見的發言,在討論過程中時時反省自己的法律確信,而且也應該嘗試去用其他人可以理解的話來說服別人,倘若在思辨討論之後仍無法認同多數大法官的意見,則應勇敢地表達自己不同或者協同的意見,以對社會及對自己的良心交待,畢竟,持續不斷的批判討論,總比一言堂式的構成決定,更能反應多元開放社會的政治情況,促進憲政理念的成長。政黨輪替以後,藍緣爭議不休,包容不同意見的哲學,毋寧也是培養民主政治風度的重要因素,特將個人所思敘供參攷。

三、民主社會的法制特色在現代法治國家,因法律體系與其他社會規範分離發展,以及司法獨立專業化的結果,往往較註重法律嚴格的「邏輯性」;加上社會變遷急速,法制改革腳步有時跟不上時代的需要,而形成「惡法亦法」的弊病,急待國家立法革新改善。美國最高法院法官Oliver W. Holmos曾經說:「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在經驗」。大陸法系的法學家平丁(Binding) 在其著作「規範理論」中,雖然強調法律的抽象邏輯概念,但亦指出法律的「文化連帶性」,提醒我們在適用抽象性的法規時候,必須註意其社會相當性。今日我們的國家,有許多法規配合不上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與社會實情脫節而形成「惡法」,為民眾所垢病。法官依據良心獨立審判,如果未註意到民眾對於惡法的指摘,勢必將得不到社會的信賴。因此,如何使法律與社會脈動同步發展,亦是法官行使法律良心時,應註意的課題。

從我國社會政治文化發展的情形而言,以往在國家戡亂及戒嚴法律體制之下,司法官的職權行使,多少會偏重於「治亂世用重典」的法律政策考量;而在傳統威權統治的司法行政之下,所謂「司法倫理」的涵義與實踐方式,亦必然與今日講求「人權保障」與「多元開放」的要求,旨趣相異。今日民主法治的發展方針,已經指向講求人性化、合理化的科學管理及福利社會的發展;司法官的價值觀念及作風,是否能配合時代潮流的腳步,而作調整,亦將會影響其良心與倫理的內涵,而反映在其自我形象及社會對其人格形象的期待之上。尤其是面臨司法革新政策的走向,司法人對於一向被認為與司法人格息息相關的良心與倫理,如何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加以重新體認,以實踐司法人維護正義的憲政使命,自有內省與展望的必要。在嶄新的民主憲政時代中,喚回司法的自信社會信賴,實踐法律人追求正義與真、善、美的理念價值。就憲政法治文化的發展,哈佛大學中國思想史權威史華慈教授,在「當代中國文化與政治領域的角色」為題的演說中,特別指出:當政權一旦遇到財富時,民主就會腐化;因此主張政治秩序必須建立在法律之下,而且要根據法律程序及其強制性始可。

不幸的是,台灣的民主憲政深受中國傳統的文化的影響,將王權建立於道德規範,也就是「禮」的基礎上,以致於在民主政治過程中,自不免產生若幹不能落實民主的盲點。我們的社會發展,當前重要的契機是在於國家的現代化及政治的法治化。上述的西方觀察家對於我們當前政治領域的發展的批評,自是發人深省。比較觀察中西方的社會與法制發展,西方社會的現代化,從個人思想自由的解放、產業革命及法治國家乃至於福利國家思想的催動,有其社會文化本身自、動的力量,而普遍存在於法律的社會價值觀念體系之中;相反的,中國社會的發展,受到政治、革命領導的影響很大。

所以在社會自動反應全民「共同意志」的法制及觀念尚未形成之前,法治觀念的建設,對於社會的現代化發展,有其積極的意義,這亦是發展法律倫理的意義之所在。不論是職司憲法爭議事件的大法官,乃至一般司法人員,都應加強憲政思維、強化民主辯論,加強民主思辨,方能迎接開放多元的民主建設使命。四、結語:面對台灣社會開放多元的憲政法制之發展,司法官由於其傳統的保守性作風,往往與社會脫節,對於許多動態的因素,較難掌握。但是法官透過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本質上亦有通情達理、實現法律具體妥當價值的使命。司法官固然不必亦不能像其他行業的政治、經濟、社會人才,積極參與民主政治之興革,但是透過法律解釋、避免惡法亦法,也是積極實現正義的職責,更有本諸良心與道德勇氣,全力以赴的必要。政治人與法律人對於民主法治的推動,有一定的任務分工。

學者杜奇耶 ( Tocqueville )曾經在一八三三年發表其對美國民主社會發展的觀察,即指陳美國法官對於美國憲政秩序建設的貢獻。在十七世紀初葉,美國的法律人同樣是反對當時英國統治而流亡到新大陸的熱心革命志士,但是等到建國之後,卻以過去英國法律的經驗,在十八世紀終結拓荒時期浪漫的法制而重整英美法的體系,奠定了憲政法治的大國宏規。法律人政治使命的實踐,實不亞於任何革命志士的貢獻,堪為後世典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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